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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

精進環境用藥殺鼠劑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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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進環境用藥殺鼠劑管理

為避免環境用藥殺鼠劑誤用情事,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,維護人體健康,保護環境,精進其管理作為,於環境用藥殺鼠劑(不含原體)標示加註「本產品不得使用於農地」警語,請各公司確實配合於113年5月31日前,向本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提出標示變更申請。(113年1月26日環部授化字第1138102203號)。 提出標示變更申請時,請一併檢附原許可證正本及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切結書(需用印簽章),並請於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上傳檔案。